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指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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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 |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援决字[ ]第 号 申请人: 案 由: 经办人(签字): 日 期: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援决字[ ]第 号 :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中心(处)提出 的 一案法律援助申请,经 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公章) 年 月 日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援拒字[ ]第 号 申请人: 案 由: 经办人(签字): 日 期: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援拒字[ ]第 号 :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中心(处)提出的 一案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不符合 的规定,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 司法局(厅)提出。 (公章) 年 月 日
指派通知书 援指字[ ]第 号 发往单位: 受 援 人: 案 由: 经 办 人(签字): 日 期: 指派通知书 援指字[ ]第 号 : 本中心(处)决定对 一案提供法律援助,现指派你单位承办该案。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安排合适承办人,并自安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承办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及本中心(处),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协议。 特此通知。 法律援助中心(处)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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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公共法律服务 | ||
一级事项 | 法律援助 | 二级事项 | 法律援助服务 |
公开时限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 ||
公开主体 | 城步苗族自治县司法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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