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受理范围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公共法律服务
一级事项 法律咨询服务 二级事项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咨询服务
公开时限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蒋坊司法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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