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标准
详细信息
| 公开具体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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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登记备案且达到消防、建筑、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给予运营补贴。每接收一名老人,除省级补贴外,各地财政根据老人健康等级(自理、半失能、失能和失智)分别给予每月100元、150元、200元运营补贴。补贴经费由县(市)财政负担,市辖三区补贴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 |
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养老服务 | ||
| 一级事项 | 养老服务业务办理 | 二级事项 |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 |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扶持补贴政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信息公开条例》 | ||
| 公开主体 | 城步县民政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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