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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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对依法登记备案且达到消防、建筑、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给予运营补贴。每接收一名老人,除省级补贴外,各地财政根据老人健康等级(自理、半失能、失能和失智)分别给予每月100元、150元、200元运营补贴。补贴经费由县(市)财政负担,市辖三区补贴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养老服务
一级事项 养老服务业务办理 二级事项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
公开时限 制定或获取扶持补贴政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城步县民政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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