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经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
《居民身份证法》分总则、申领和发放、使用和查验、法律责任、附则5章23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户籍管理
一级事项 居民身份证管理 二级事项 居民身份证申领
公开时限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居民身份证业务操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长安营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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