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制度
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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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制度 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18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17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在开展行政执法时,对情况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一、工作目标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活动中严格推行法制审核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确实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实现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的总体目标。 二、组织保障和工作机构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成立局长任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信访科,负责法制审核日常工作,并承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工作。在遇到特殊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时承办科室根据法规信访科建议,提请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进行法制审核,并由局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法制审核范围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应当且经过听证程序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六)局领导要求进行法制审核的。 四、法制审核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六)行政处理是否全面规范,移送追责是否依 法提出;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五、法制审核应当提交资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文本; (二)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陈述意见、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听证材料等;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依据;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立案、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资格、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等程序及相关法律文书情况、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对相关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和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说明; (五)承办单位的明确意见及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其他相关材料(包括涉及安全保密、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资料); 报送资料应当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并有具体目录清单,原件在法制审核后退还承办单位,复印件由法规信访科保存备案。 六、法制审核程序、时限及责任 法制审核应当在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完成,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重要依据。不属本制度法制审核范围的,法规信访科不出具法制审核意见,并将相关资料退还承办单位。 (一)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局法规信访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明确审核意见。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将处理意见提交专家论证的期限不计算在内。如承办单位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进一步沟通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承办单位提请法制审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继续调查、变更、纠正等意见的,行政执法承办单位调查、变更、纠正后,按程序重新送审。 (二)特殊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法规信访科在收到法制审核材料后,认为属特殊重大执法法制审核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承办单位提出意见,由承办单位提请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集体审核,并邀请局法律顾问参加,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会议记录,法规信访科根据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的结果做出审核意见。 (三)局法规信访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出具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领导小组对特殊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集体负责。 (四)行政执法承办单位对报送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出现因当初法制审核时提交法规信访科备案复印件与档案保存件不一致造成被纠错时,由承办单位完全负责。 (五)应当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作出决定的由承办单位负责。 (六)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会审等方式替代法制审核。 (七)因行政执法承办单位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 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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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重大建设项目 | ||
| 一级事项 | 政策法规 | 二级事项 | 规范性文件 |
| 公开时限 | 及时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 公开主体 | 城步县自然资源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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