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文件名称: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统一登记号: CBDR-2022-00007
索引号: 4305290007/2022-23861 发文编号: 城政发〔2022〕23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8-1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2-08-18 效力状态:

CBDR-2022-00007

城政发〔202223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为确保森林资源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一、禁火期:2022818日至2023430日。

二、禁火范围: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200米区域内。

三、森林高火险区:全县所有林地和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森林高火险区。

四、森林高火险期:禁火期内三级及以上森林高火险天气时段(以县森防指发布的预警报为准)。

五、禁火期内,严禁以下行为:

(一)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地);

(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三)烧灰积肥、炼山、烧田埂、焚烧秸秆;

(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

(五)吸烟、烧烤野炊、点火取暖及照明等;

(六)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七)其他野外用火及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六、禁火期内,因造林抚育、病虫害防治、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用火前必须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前报备,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七、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八、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野外用火的,应立即向所在乡镇(场)、村(社区)举报。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报警电话:121197361683。对危及住房的森林火灾则同时向县消防救援大队报告,报警电话:119

十、凡在高火险区、高火险期违规野外用火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负有森林防火职责的工作人员(含村组干部)渎职失职的,一律依法依规问责。

十二、《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禁火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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