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冬春火灾事故防范工作的通告
文件名称: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冬春火灾事故防范工作的通告
统一登记号: CBDR-2022-00001
索引号: 4305290007/2022-23854 发文编号: 城政发〔2022〕1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1-1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2-01-12 效力状态:

CBDR-2022-00001   


城政发〔20221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冬春火灾事故防范工作的通告

为深刻吸取衡阳“1.8”和怀化“1.11”两起较大亡人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城步苗族自治县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群死群伤等较大火灾事故发生,现就加强冬春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本地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管理人员,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二、严格落实防火分隔。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三合一”场所),必须在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之间设置符合标准的防火分隔,且住宿部分应设置在靠近门窗、便于逃生的位置。居民住宅管道井、电缆井应严格落实防火封堵要求,不得堆放可燃物。

三、严格保障安全疏散。商住场所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确保足够的安全出口数量,且通道和出口严禁占用、封堵。住人场所外窗严禁设置金属栅栏,对确需设置的,必须设置易于从房间内部开启的装置,便于逃生和救援。

四、严禁违规违章搭建。沿街店铺等生产、经营性场所不得设置夹层用于人员住宿。严禁采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用于住宿、经营和仓储,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严禁设置影响疏散区域自然排烟的顶棚、雨篷等。

五、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电气线路均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线。电气线路、移动插座等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上。严禁在建筑内的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

六、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生产、经营性场所及各类宿舍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配备灭火器,有条件的可安装简易喷淋等设施。各单位应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七、开展全员消防宣传培训和演练。村、社区委员应当逐户上门开展安全用火用电宣传,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培训,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消防演练。

八、积极举报火灾隐患。公民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积极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举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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