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CBDR-2022-01006
索引号: 4305290007/2022-24553 发文编号: 城政办发〔2022〕16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11-0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2-11-02 效力状态:

CBDR-2022-01006


城政办发〔202216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城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城步苗族自治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2

城步苗族自治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1〕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我县扶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

第四条  结合我县每年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新增创业主体个数、创业带动城乡就业人数,加大对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投入,统筹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对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乡镇(场)、村社区进行以奖代补,支持全县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从上级财政补助我县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六条县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整合现有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和创业引导资金。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整合已有扶持创业相关专项资金,统筹安排落实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第七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扩充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补充创业贷款贴息资金。

(二)对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部分创新创业示范项目、创业载体等进行扶持奖补。

(三)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

(四)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

(五)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各项大赛活动补贴。

(六)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宣传活动。

(七)参加国家、省级的创业大赛项目资助。

(八)其他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用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  对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部分创业载体等进行扶持奖补。创新创业载体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园区(基地)管理运行费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一)每年从创业孵化基地中择优评选一个优质基地给予奖励。具体评估认定标准及奖补办法参照市级和省级规定执行。

(二)实施县级、市级和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创业载体扶持奖补。每年组织评选认定20个县级以上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示范项目、创业载体,经认定的示范项目、创业载体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补贴标准为带动稳定就业人数20人以上补贴60000元,每多带动1人加1500带动重点群体就业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补贴100000元

(三)实施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乡镇(场)、村(社区)评选认定,每年评估认定4个县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乡镇(场)、10个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村(社区),县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乡镇(场)给予50000元奖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村按一类20000元、二类15000元、三类10000元资金奖励。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组建县级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并在以下几方面给予适当补助:

(一)专家服务团队和项目库建设费用,经评估认定的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和创新创业项目库给予每年不超100000元的创新创业服务补贴。

(二)专家服务团队培训费用(参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三)政府组织的专家服务专项活动。

(四)对经评选纳入创新创业项目库的项目给予适当(2000-5000元)补助。

第十条  初创(正常运行6个月以上,注册时间不超过五年)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对符合产业政策范畴内的初创小微企业、初次注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服务领域创业者及农村专业合作社,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3人(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优先)以上就业的创业项目,县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规定给予500050000元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场所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月补贴600元(实际租金低于600元/月的按实际支付补贴),最长补贴12个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4000元,带动就业补贴4000元(其中带动重点群体就业一人以上,按4500元、5000元、5500元基数进行补贴),带动就业人数每增加一人补贴1000元带动重点群体就业按1500元/人补贴)。商标注册补贴为10000元

第十一条  支持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项目竞赛、搭建创新创业者交流活动平台等活动,对于在各类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大赛中评选出的先进个人、企业单位,可以根据竞赛活动的范围、规模和影响效果等因素,具体标准为一等奖给予一次性10000元、二等奖给予一次性6000元、三等奖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实施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工程,按5000元每人标准,每年资助一批有发展潜力和带动就业示范突出的初创经营者,参加进修学习和交流考察。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十三条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申报流程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开政策文件和申报流程,由县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承办,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二)部门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及各乡镇(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核实工作,实地考察后签署明确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审核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是否符合政策条件、提交相关资料有效性、申报单位的经营运行情况、带动就业人员等。

(三)扶持资金评审。对应评审项目,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认定和扶持资金的评审。

(四)认定评审结果公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认定结果和扶持资金的评审项目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确定。

(五)资金拨付。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拨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财政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意见,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扶持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讲究效益、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对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县财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为中心,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乡镇(场)、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在全面掌握了解本辖区各类人员创新创业情况的基础上,分别建立全面完整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统计台账,确保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和统计报表数据完整准确、有据可查,自觉接受上级财政、人社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境内依法经营,带动本地劳动力就业,登记注册时间6个月以上,5年以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村专业合作社。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城政办发〔2017〕56号)文件废止。

附件1

城步苗族自治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项目申报表

填报时间:

      

申报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

法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注册时间

带动城乡就业人数

其中吸纳就业困难(脱贫人口)人数

经营项目

地址

近一年生产经营总收入(0000元)

员工月平均工资(元)

社会保险参保情况

险种

参保人数

实际缴费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项目创新优势

项目发展前景

带动就业成效介绍

乡镇(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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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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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部门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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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附件2

申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项目需提交资料名单

1.城步苗族自治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项目申报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简介、主营业务介绍、企业用工情况,申报项目在创新上有何优势(专利及科技成果证明),项目发展前景介绍,对带动和促进我县就业有何帮助。

3.营业执照或专业合作社证书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以及法人身份证法人是脱贫户的提供相应证明复印件。

4.提供企业正常运行的相关依据(如纳税单据、供货单据等)。

5.提供相关补贴依据,如租金合同及票据、商标注册等相关票据。

6.带动就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

7.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8.申报之日起,前6个月以上在册员工工资表(工资发放要求:银行流水或微信、支付宝对应实时转账记录或员工签字认可的工资表)同时提供员工在册依据(记工、记件表)。

9.提供相应员工作业、生产场面照片和企业外拍照片。

10.装订成册后交乡镇(场)初审由乡镇(场)交县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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