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人民满意单位”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4-03-13 信息来源:城步县 作者:城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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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授予人民满意单位通报

根据《城步苗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的有关规定和2022年度、2023年度工作评议结果,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授予下列单位“人民满意单位”称号: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审计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信访局、县乡村振兴局。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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