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2018年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发布
发布时间:2018-11-06 信息来源:新湘评论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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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了《2018年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2018年全省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作出明确规定,将定量考核6项内容,21个指标。

《方案》规定,2018年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考核采取年终市际交叉考核和行业主管部门评分相结合、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年终实地考核与平时掌握情况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综合评价。

其中,定量考核6项内容,21个指标。分别为:一、减贫成效,考核贫困村年度退出计划完成情况或已摘帽贫困县巩固提升情况、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群众满意度等3个指标;二、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考核贫困人口漏评、 贫困人口错退、脱贫人口返贫等3个指标;三、精准帮扶,考核驻村帮扶和结对帮扶工作情况;四、“两不愁三保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考核产业扶贫、就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兜底保障、 贫困人口安全饮水巩固提升情况、完善农村公路基础设施情况、农村电网升级改造情况、生态补偿脱贫情况等11个指标;五、 扶贫资金,考核扶贫资金管理情况;六、“扶贫领域作风建设年”开展情况,考核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情况和脱贫攻坚日常工作落实情况2个指标。

定性考核方面,根据中央部委及省纪委监委、省委督查室、省审计厅、省信访局、省网信办、省扶贫办、常态化联点督查组等提供的有关情况,将受表彰奖励、开展社会扶贫工作、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纳入综合评价范围。

考核结果将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市州、县市区(含管理区),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该市州、县市区(含管理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附:《2018年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全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实行脱贫攻坚最严格的考核评估”重要批示,组织实施好2018年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考核,进一步聚焦“一高于、一接近、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增强考核精准性、科学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根据中央关于脱贫攻坚考核工作最新要求和《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湘办〔2017〕66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主要任务是:审定考核工作方案,听取考核工作汇报,协调考核工作重大问题,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考核结果,向市州及行业主管部门反馈考核结果并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具体考核工作由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牵头,省纪委监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卫健委、省能源局、省医疗保障局、省残联、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等部门共同参与。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收集汇总考核数据,建立数据对比磋商机制,提出考核评价建议,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考核初步结果。日常工作由省扶贫办承担。

二、考核方式

2018年考核采取年终市际交叉考核和行业主管部门评分相结合、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年终考核与平时掌握情况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综合评价,避免“一考定终身”。

(一)年终实地考核。采取14个市州分类交叉考核的方式进行。从省市县扶贫系统和相关行业部门抽调精干力量担任考核组组员。省里向每个考核小组派出1名联络员,人员从省扶贫办和常态化联点督查组中抽调,负责业务指导和联络协调工作。考核实行组长负责制,坚持谁考核谁负责,谁打分谁负责,考核不能发现问题或者存在主观因素导致明显误判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二)行业主管部门评分。由牵头部门负责,制定详细考核方案和评分细则,结合日常管理、平时考核、系统数据监测和实地考核进行综合评分。其中实地考核结果原则上由市际交叉实地考核提供。确需单独组织实地考核,由牵头单位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行,并且应与市际交叉实地考核同步,以减轻基层迎检负担。

(三)平时掌握情况。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获取各县市区相关数据。由省纪委监委提供2018年度扶贫领域作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及违纪违法案件情况,省审计厅提供2018年度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和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审计情况,省信访局、省网信办、省扶贫办提供涉贫信访舆情监测情况,省委督查室和省扶贫办提供常态化联点督查情况。由省扶贫办梳理汇总,分县市区整理归类,进行定性分析。

(四)综合分析评价。汇总分析年终实地考核、行业主管部门评分、平时掌握情况,在定量测算的基础上,进行定性分析。对各县市区脱贫攻坚成效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结果等次。市州考核结果等次,综合其所辖县市区考核结果平均加权确定。

三、考核内容及责任分工

定量考核方面,考核6项内容,21个定量指标。

(一)减贫成效。考核3个指标:一是贫困村年度退出计划完成情况或已摘帽贫困县巩固提升情况,由省扶贫办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或根据实地考核情况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二是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由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三是群众满意度,由省扶贫办根据实地考核情况汇总。

(二)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考核3个指标:一是贫困人口漏评,由省扶贫办根据实地考核结果计分。二是贫困人口错退,由省扶贫办根据实地考核结果计分。三是脱贫人口返贫,由省扶贫办根据实地考核结果计分。

(三)精准帮扶。考核驻村帮扶和结对帮扶工作情况,由省扶贫办根据实地考核结果并结合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采集相关数据计分。

(四)“两不愁三保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考核11个指标,根据实地考核和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评分:一是产业扶贫,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扶贫办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二是就业扶贫,由省人社厅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三是易地扶贫搬迁,由省发改委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四是农村危房改造,由省住建厅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五是教育扶贫,其中贫困适龄儿童义务教育保障情况,由省教育厅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雨露计划实施工作由省扶贫办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职业教育扶贫补助项目计分由省扶贫办会同省教育厅采集);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工作完成情况,由省扶贫办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六是健康扶贫,由省卫健委、省医疗保障局、省民政厅、省扶贫办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七是兜底保障,由省民政厅、省残联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八是贫困人口安全饮水巩固提升情况,由省水利厅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九是完善农村公路基础设施情况,由省交通厅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十是农村电网升级改造情况,由省能源局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十一是生态补偿脱贫情况,由省林业局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

(五)扶贫资金。考核扶贫资金管理情况,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

(六)“扶贫领域作风建设年”开展情况。考核2个指标:一是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情况。包括脱贫攻坚责任状签订情况、“三走访三签字”落实情况、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由省纪委监委和省扶贫办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二是脱贫攻坚日常工作落实情况。包括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情况、项目库建设情况、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工作情况、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掌握的日常工作情况,由省扶贫办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

定性考核方面,根据中央部委及省纪委监委、省委督查室、省审计厅、省信访局、省网信办、省扶贫办、常态化联点督查组等提供的有关情况,受到表彰奖励情况,开展社会扶贫工作情况,受国家和省常态化约谈情况,脱贫攻坚民主监督、舆情等方面反映的问题及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光伏扶贫等项目建设出现的突出问题,纳入综合评价范围。

四、考核结果

(一)县市区考核分类。根据我省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县市区按照已摘帽贫困县、未摘帽贫困县、非贫困县、管理区四类进行分类考核(分类名单见附件1)。

(二)县市区考核结果。县市区考核结果按分类考核分别确定四个等次:“好”、“较好”、“一般”、“较差”。各等次评价标准分别是:

1.考核评价为“好”。脱贫攻坚成效显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退出准确率高且程序规范,因村因户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高,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到位,重点工作进展明显,资金使用管理规范,效益突出,无重大违规违纪问题。考核评价为“好”的为考核排名前三分之一的县市区。

2.考核评价为“较好”。脱贫攻坚成效较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退出准确率较高、程序较为规范,因村因户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高,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到位,重点工作进展较好,资金使用管理较为规范,效益比较突出,无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3.考核评价为“一般”。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退出、精准帮扶、脱贫攻坚政策落实、重点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管理等成效一般,在某一或某些方面问题较多且较为突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考核评价为“一般”的,已摘帽贫困县为考核排名后1-2名的县市区,未摘帽贫困县为考核排名后4位的县市区;非贫困县为考核排名后6位的县市区;管理区为考核排名最后1位的单位。

4.考核评价为“较差”。未完成年度减贫任务,发现违反国家关于贫困县约束机制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退出、精准帮扶、脱贫攻坚政策落实、重点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问题多且突出,社会影响恶劣等。

(三)市州考核结果。市州考核结果主要由其所辖县市区(含管理区)考核结果平均加权决定,已摘帽贫困县、未摘帽贫困县、非贫困县和管理区所占的权重相同。一类市州取考核排名前3名为“好”,二类市取考核排名前2名为“好”;扶贫领域发生突出问题、所辖县市区考核结果“较差”超过三分之一的为“较差”;成绩靠后的1名为“一般”,其余为“较好”。

(四)结果运用。考核总体情况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考核发现具体问题由省扶贫办汇总数据,一对一反馈到市州、县市区。

1.通报表彰先进单位。2018年度考核结果为“好”的市州和县市区(含管理区),评为“2018年度脱贫攻坚先进市州”、“2018年度脱贫攻坚先进县市区”。

2.与干部考核、选拔任用以及工作问责挂钩。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先进的市州、县市区(含管理区),其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在年度评先评优、提拔使用时予以优先考虑;对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市州、县市区(含管理区)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该市州、县市区(含管理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考核结果为“一般”的市州、县市区(含管理区),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该市州、县市区(含管理区)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3.与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挂钩。对考核结果为“好”的县市区(含管理区),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因素分配法测算基础上,已摘帽贫困县、未摘帽贫困县上浮600万元,非贫困县上浮400万元,管理区上浮200万元。

附:县市区考核分类名单

一、已摘帽贫困县名单(14个)

石门县、中方县、桂东县、炎陵县、茶陵县、吉首市、武陵源区、宁远县、江永县、双牌县、祁东县、洪江市、鹤城区、洪江区

二、未摘帽贫困县名单(37个)

泸溪县、凤凰县、古丈县、花垣县、保靖县、永顺县、龙山县、桑植县、慈利县、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会同县、隆回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邵阳县、新邵县、新宁县、绥宁县、洞口县、武冈市、新化县、涟源市、安化县、汝城县、安仁县、宜章县、平江县、永定区、江华瑶族自治县、新田县、双峰县

三、非贫困县名单(59个)

望城区、长沙县、宁乡市、浏阳市、株洲县、攸县、醴陵市、湘潭县、湘乡市、珠晖区、石鼓区、蒸湘区、南岳区、衡阳县、衡南县、衡山县、衡东县、耒阳市、常宁市、双清区、大祥区、北塔区、邵东县、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县、华容县、湘阴县、汨罗市、临湘市、武陵区、鼎城区、安乡县、汉寿县、澧县、临澧县、桃源县、津市市、资阳区、赫山区、南县、桃江县、沅江市、北湖区、苏仙区、桂阳县、永兴县、嘉禾县、临武县、资兴市、零陵区、冷水滩区、祁阳县、东安县、道县、蓝山县、娄星区、冷水江市

四、管理区名单(14个)

屈原管理区、岳阳经开区、常德经开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益阳高新区、大通湖区、金洞管理区、回龙圩管理区、永州经开区、娄底经开区、邵阳经开区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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