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1 信息来源:城步县 作者:城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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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DR-2020-00007

  

城政发〔202013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为有序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以下简称“房地一体登记”),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登记办法》以及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就我县“房地一体登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坚持“依法依规、房地一体”、“应登尽登、能发尽发”的原则,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力争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率 90%以上,基本建成农村不动产登记基础数据库,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在具体组织实施中,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已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且具备登记条件的,尽快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未开展权籍调查的,尽快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已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但没有完成农房调查的,尽快补充调查农房信息,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已登记发证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已经组织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可以换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的,可根据自愿原则,由申请人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改变用途出让或出租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不得确权登记发证。对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并成片征拆范围的,根据实际情况不列入此次确权登记范围。

二、明确责任,健全组织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采取总调查的模式开展。各乡镇(场)人民政府是农村不动产调查确权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村组和群众积极参与的协同推进机制。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纳入各乡镇(场)2020年度绩效考核范围,按照“乡镇统一调查、村组集中申请、登记机构批量受理”的方式,整乡(镇、场)整村统筹推进。同时,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和需要, 选择实力强、信誉好、有土地调查或权籍调查经验的技术服务单位承担不动产测绘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财政、住建、农水、公安等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场)要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工作。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制订工作方案,负责确权登记、建库等业务技术和规划管理、农转用审批等工作。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设计等有关工作。县财政局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农村户籍人口信息核实和户籍证明出具等工作。建立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户籍登记、宅基地确权登记、农房建设等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宅基地确权登记与宅基地审批管理、农房建设等工作的有序衔接。乡镇(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 积极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户籍民警等开展权属调查、户籍认定、指界、确认、集中申请、纠纷处理等工作,引导农民群众履行权利人义务,主动参与确权登记工作。

三、明确方法,因地制宜

按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此次调查以“权属合法、 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为重点,一并开展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调查,依托1:2000 不动产基础数据,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等成果,制作统一工作底图,采取解析法、图解法、勘丈法等调查方法统筹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通过描述方式调查记录,实地指界并丈量房屋边长,简易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四、明确规范,确认主体

一是严格按照“一户一宅”要求,依法确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口簿记载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受了粮食直补的户主,具体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对于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农村宅基地混合用途,但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用途认定, 其他非法定途径取得的不得确权登记。

二是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流转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及房屋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另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住宅的,只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多余房屋按“空心房”整治要求予以拆除。

三是符合分户(指宅基地分户,下同)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应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四是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五是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六是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易地扶贫搬迁等政策要求,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七是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依法继承或受遗赠取得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应予以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八是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应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历史取得”。

五、明确时段,依法处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7年《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的, 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起至2018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18〕64号)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时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2019年《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299号令)实施以后违法占地建房,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房屋建筑面积应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范围内登记,超标准建筑问题参照1987年至2018年方法执行。

六、明确方式,妥善解决

对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在符合规划和“一户一宅”的前提下,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由村、组出具证明,经乡镇(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予以确权登记。

对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场)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对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材料的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对合法取得且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经查已使用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做出已竣工的承诺作为已竣工的 证明材料。对于无法提供有关建筑物符合规划、已竣工证明材料的,可以先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附记栏中注记有关房屋建设的情况。

七、明确标准,严格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处理到位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处理结果进行确权登记。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各乡镇(场)责令当事人限期无条件拆除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经劝解无效的,由各乡镇(场)组织力量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其他违法占地行为的处罚,各乡镇(场)调查摸底后,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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