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档案局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表
发布时间:2020-11-09 信息来源:档案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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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档案局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共2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单位

意见

备注

1

向国内外的单位或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复制件的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第二款: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三款: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第二款: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款: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县档案局

保留

2

携带运输、邮寄国家二级或三级及二、三级以外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八条:禁止私自携带出运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法实施案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第二款: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县档案局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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