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县城儒林镇总体规划
发布时间:2015-07-23 信息来源:本站 作者: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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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本规划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文件。

第二条 本规则是城步苗族自治县县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 执行本规划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正确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规划、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

(二)      积极发展新区,建设好具有民族特色、现代化的城市中心区,合理改造旧城区。

(三)      正确处理过境公路与城市道路及城市建设之间的关系。

(四)      城市建设以建成区为依托,由里向外,紧凑、成片发展。

第四条 本规划的期限:

   近期:1994——2000

  远期:2000——2020

第五条 本规划由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本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重大变更的,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章  城步苗族自治县县城城市性质和规模

第六条 县城性质:城步县城是全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是以发展山区资源加工和旅游业为主、具有山区风貌民族特色的城镇。

第七条   城区规划用地规模:城步县城城区远期规划总用地为6.23平方公里。

县城规划总人口:城步县城城区规划人口远期为5万人左右,近期2.9万人。

第八条   规划区范围:

东向:从冷水坪村六组(县畜牧局配种场)经五居委会(豆腐石),沿双井村四组(扉子坳)、二组(蚂虾山)到十里树村三、四组。

南向:从白寥洲村一、六组经庄稼村一组(岩山脚)至沙坪底村(落阳湾)。

西向:从沙坪底村(落阳湾)沿土溪村、六居委会(县生资公司硝药仓库)经西向山脚、至八角村六组、勤俭村的袁家山到木庵岭。

北向:从勤俭村木庵岭经十里树村一组(双冲口)到三、四组。

第三章       城市布局规划

第九条       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县城东、西和南三个方向均是陡峭高山,城市建设用地以人民路为轴线逐步向北推进发展。

第十条       人民路与民族大道交叉处规划为民族广场,以民族广场为中心,周围为商业、金融、旅游和文化娱乐用地,逐步形成城市中心商贸区(CBD)。

第十一条 省道(1865公路)以西为相对集中的城西工业区和仓储区,巫水河以南为城南工业区。

第十二条 县城东北部现有工业予以保留。中心区以外的商居用地内允许发展无三废(废水、废气、废渣)、无噪声污染的小型工业。

第十三条 按照道路网规划,分街坊(或组团)规划建设成新型的住宅区和商居区。

第四章  对外交通规划

第十四条 铁路规划:

邵靖线修通后,远期修建连接城步县城与邵靖县的地方铁路,车站在城市北部另行选址。

第十五条 公路规划:

(一)省道1865县:武冈至城步段规划由三级改造为二级,经规划区西部,与人民路平行;城步至龙胜段规划由四级改造为二级公路。

(二)城(步)绥(宁)公路规划按三级公路改建。

(三)茅(坪)黄(金)公路规划按三级公路标准改建。

(四)省道1850线(牛坳丘至绥宁关峡)规划按二级公路改建。

第十六条 长途汽车站规划

在民族大道与城西路交叉处规划一处长途汽车站。原有汽车站改为社会车辆发车站。

第十七条 农林播种飞机场规划

(一)加强对现有机场的维护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严禁在机场跑道的两头建造高大建构筑物,机场周围不得建有烟尘废气污染的工矿企业。

(二)现有机场适当扩建,增加直升飞机场,以适应日益发展的旅游业的需要。

    第十八条 航运

根据旅游业的需要,适当配备旅游船只,南桥公园设码头一处。

第五章    县城道路及广场规划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按照功能分为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三级。

第二十条 主干道:联接各主要功能区及衔接对外交通的道路。

(一)      人民路为贯穿城市南北的主要干线道路,分为人民南路和人民北路二段。从巫水河至新田路道路红线宽度24米,从新田路至八角路道路红线宽度28米,从八角路至新城路道路红线宽度36米。

(二)      东门街为联接城市南北的干线道路, 道路红线宽度24米。

(三)      城西路为省道1865公路线经过城市段,按城市道路标准修建,红线宽度36米。

(四)      民族大道为联接城市东西的浏览及商业性质道路,道路红线宽度42米,规划建设成一条名幅其实的林荫大道。

第二十一条  次干道为联接各街区的道路,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分阶段逐步实施。

第二十二条 支路为小区与主、次干道的联接道路,按照规划逐步实施。

第二十三条 道路两侧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照附录四《规划道路一览表》进行控制。

第二十四条 县城规划范围以外,建筑物退后公路距离,按照公路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道路交叉口广场

(一)民族广场:民族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规划为兼有交通组织的街心公园,为综合性广场,中心树立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标志性雕塑。

(二)八角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广场,按照规划进行控制,远期实施。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所述广场以外其余道路交叉口或道路尽端广场七处,一般兼做城市绿地或桥头绿地。

第二十七条 公交汽车站:民族大道与城西路交叉转角处规划公共汽车发车站一处。

第六章   环卫设施规划

第二十八条 公共厕所按300400米服务半径布点,可设于公交站场、市场及人流较大地段,人民路临街每隔350米左右设公厕一处。每处公厕占地120平方米,设计为高标准水厕。

第二十九条 完善铜鼓岭垃圾消纳场,进行垃圾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 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400500米,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第三十一条 垃圾收集,居住小区设垃圾桶,服务半径小于150米,主要街道每间隔50米设果皮箱一个。

第七章   给水、排水规划

第三十二条 将现有供水能力1.5万吨/日水厂改扩建为2万吨/日,取水口移至上游(白云水库),并对县城现有供水管网进行改造,提高供水能力。

第三十三条 远期在巫水河上游另选址建设第二水厂。

第三十四条 近期生活用水定额标准按200公斤/.日,远期按250公斤/.日。

第三十五条 远期采用分流制排水体制,污水与雨水分别排放。

第三十六条 污水根据地势分为三区:巫水河南为第一区,巫水河北至民族大道为第二区,民族大道以北为第三区。

第三十七条 巫水河南第一区沿巫水河设截污管,污水统一送至巫水河北污水处理场,或就近在巫水河南下游另选污水处理场。

第三十八条 第二区污水排放分两部分:地势高地区污水分别排入人民路、城西路及东门街下水道流至污水处理场;地势低地区污水分别引入城市主污水管,排至21号地块内低洼地方污水池,经过机械提升至人民路主下水道,排至污水处理场,这一地区所有污水排放设施包括污水管、污水池等均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避免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区污水向北排放,另建污水处理场。

第四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场选址于南桥公园南部,结合公园进行规划建设。                                                 

  第八章 电力电讯规划

第四十一条 电话装机容量:远期县城规划人口5万人,电话装机容量近期为1万门,远期为1.5万门。

第四十二条 民族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南角规划为邮电总局用地,作为全县电信、邮政通信中心。

第四十三条 保留现有35千伏城南变电站,并适当进行改扩建。

第四十四条 在县城东北部规划建设110千伏变电站一处。                                                

第九章 能源规划

第四十五条 城市生活以电力为主要能源

第四十六条 考虑部分城市居民生活需要,在城东北安全距离以外规划修建液化石油气贮气站。

第十章 文化教育规划

第四十七条 全县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县城规划增加中学二所,小学按居住区就近进行规划。远景规划民族大专院校一所。

第四十八条 在民族大道东端靠近博物馆处规划一座中心图书馆。

第四十九条 现有县文化馆建设成具有民族特色的现代化馆所。

第十一章 医疗卫生规划

第五十条 42号地块规划建设现代化的中心医院一座。

第五十一条 改造现有两座县以上医院。扩建妇幼保健站,配套完善计划生育门诊部。

第十二章 环境保护规划

第五十二条 保护大气环境质量,居住区达到国家一级标准,生产区达到国家一级或二级标准。

第五十三条 保护巫水河水质不受污染,保护地下水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或生活污水至巫水河或地下岩洞。

第五十四条 噪声防治,各类用地噪声均应低于国标允许值。

第五十五条 县城内现有对环境污染严重企业应实行转产或搬迁或限期达到国家治理标准。新办企业“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环保条件和治理措施必须达到要求,并严格执行“三同时”政策。

                                                 第十三章 人民防空及消防规划

第五十六条 高层建筑(十层及以上)及填方深度超过2.5米以上的建筑物,应设置人防地下室。

第五十七条 利用白云洞和碧云洞等天然溶洞整修做为战时防空洞,平时做为游览处所。

第五十八条 建筑布置应考虑满足消防、防火间距,消防道路畅通。所有道路交叉口设置室外消防栓。主要公建均设室外消防栓。主次干道的供水管上每隔100米设立一个消防栓。

第十四章  郊区规划

第五十九条 完善白云洞、塔溪、清溪和丹口的集镇规划和白蓼洲、八角、十里树、大联、双井等中心村规划。

第六十条 重点开发和保护好白蓼洲、城南、八角、塔溪、白云、双井和十里树的蔬菜基地。城市建设征用菜地时要另僻蔬菜基地,以满足人民生活需要。

第六十一条 在大联或勤俭一带规划建设一处养鸡场、一处养猪场和一处山羊基地。

第六十二条 城东规划一处奶牛和肉牛基地。

第六十三条 加强对坝头冲水库和沉江渡储水河道的管理,作为现有渔场基地。规划在白蓼洲、大联开辟新的养鱼场。

第六十四条 规划在大联、十里树、双井、白云开辟新的果园基地。

第十五章 园林绿化规划

第六十五条 实行封山育林,绿化城区及周围山丘;规划建设南桥公园、白云湖公园、街心公园和民族大道的分隔绿带及行道树。

第六十六条 居住小区建设绿地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30%

第十六章 文物古迹保护规划

第六十七条 维修保护文庙(红圣庙)、儒林书院、诸葛土城墙、利济门等古建筑,划定保护范围,对南桥石狮等古迹进行保护。

第六十八条 保护白云洞、碧云洞,不得在洞内及四周、山头上开石取土。保护大龙井地下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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