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登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4、房屋所有权证书;5、预告登记的约定。
二、转移登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预告登记证明;4、因继承发生的转移,须提交继承权公证书;5、因遗赠发生的发生的转移,须提交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预告登记权利转移的,须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7、因结(离)婚,须提交婚姻关系证明和财产约定协议。
三、变更登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预告登记证明;4、因预告登记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地址、用途等变更的,须提交变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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