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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公租房申请 二、设定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申请地居住。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00元。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四)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新就业职工申请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 (二)持有大中专等院校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四)本人及配偶在申请地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五)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申请人父母为申请地城镇户籍的,其家庭住房情况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条件,且未以家庭名义申请保障性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 (三)在就业城镇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持有申请地工商营业执照。 (四)在就业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含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下同),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或连续纳税一年以上。 (五)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办理材料: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共同居住人员户口薄、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 住房情况证明:租房协议或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无自有住房、也未租住住房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关于该家庭无住房和其现有居住方式、居住地点的证明); (五)提供其他的相关资料。 新就业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共同居住人员户口薄、婚姻状况证明;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五)住房情况证明; (六)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共同居住人员户口薄、婚姻状况证明; (三)有工作单位的,出具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收入证明、住房情况等证明;个体从业入员,提供营业执照、从业证明、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 (四)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所属社区居委会或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统一提出申请。个体工商业主可凭营业执照直接向所属社区居委会或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五、办理地点:县房产局住房保障办 六、办理时限:30日 七、联系电话:0739-7361473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填写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或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3.申请单位或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4.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县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5.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或税收证明; 6、婚姻状况证明; 7、劳动(聘用)合同。 (二)审批:住房保障办应当在工作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经审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配租轮候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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