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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局 | |||||||||||||||||||||||||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改革总体方案,结合全县实际,拟定相应政策和具体改革方案;编制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措施。 (二)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起草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性文件和基本标准;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职权,制订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工作规范,指导和监督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机构工作;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 (三)拟定促进全县城乡就业工作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指导劳动力市场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制订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负责对劳动服务企业、再就业基地和承担就业安置任务的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贯彻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订县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和跨地区就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对本县公民国(境)外就业和国(境)外人员来城就业进行管理;负责全县就业和再就业经费管理。 (四)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组织拟定全县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竞赛等的具体办法并指导实施;建立健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和监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特种职业(工种)资格认定工作;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指导全县各类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再就业培训基地、社会力量举办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工作;制订企业职工、社会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发展规划及政策;指导全县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 (五)拟定全县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组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负责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和审核工作;负责劳动合同鉴证、集体合同审核工作;负责全县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仲裁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信访工作;指导企业劳动管理工作,审核、发布地方性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监督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归口管理的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执行“农转非”招工政策;参与评审国家、省、市和县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组织或拟定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措施并指导实施;参与协调各类人员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关系;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监督执行全县最低工资标准;审核企业工资基金和县属企业工资总额及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贯彻企业福利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贯彻或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及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县社会保险基金的稽核、征缴、支付、运营和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县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和特殊工种审批上报工作,指导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县政府授权的各项社会保险工作;按分工承办职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八)组织建立全县社会保险服务体系;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和内部审计;制订全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审定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并实施监督。 (九)制订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审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负责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的管理,承担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 (十一)组织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地方性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和县外业务技术合作项目和人才交流。 (十三)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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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日期:2005-9-6 17:28:59 】 【阅览次数: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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