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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主要职责:

(一)制订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全县性社团、委托代管的全国、全省、全市性社团进行登记管理;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按权限和程序负责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督。

(三)负责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

(五)负责管理退伍义务兵、转业和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查核、统计、上报和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

(七)组织指导社会救济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分配中央、省、市下拨和县级的保障金,审批全县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等活动。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镇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及促进社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指导婚姻登记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制定并监督实施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十)拟定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村的设立、撤销、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与邻县、市行政区域边界的勘界、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规定权限内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等事项,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建立和管理地名资料档案。

(十二)拟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福利设施标准;承担县级和涉外、涉港澳台、涉侨福利机构的认定审批、报批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报审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福利彩票发行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发行福利彩票,管理和监督全县福利资金的使用。

(十四)组织、指导和监督实施国家有关殡葬改革法律、法规,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行业管理。

(十五)监督实施国家有关收养儿童的法律、法规;承办县内收养登记工作。

(十六)负责收容遣送及其本级收容遣送站的建设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八)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劳动工资和人事档案的管理,老干部服务工作,指导全县民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十九)指导全县老龄工作,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养老传统美德,会同有关部门为老年人排忧解难。

(二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来源:】  【作者:】  【日期:2005-9-6 17:26:07 】 【阅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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