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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局 | |||||||||||||||||||||||||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县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林业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及发展规划、计划。 (二)拟定全县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县林业资金。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对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景观、景点实行宏观管理,指导管理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工作。 (四)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笋竹林、防护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的管理;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验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限额采伐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加工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上级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审核、报批和监督林地开发利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处山林权属纠纷。 (五)组织、指导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及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全县森林公安、检察、法院干警队伍建设,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 (七)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以及林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监管国有林业资产;指导林业产业发展;申报重点林区建设和发展项目。 (八)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及根雕、绿化树苗、花卉的发展与培育。 (九)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宣传工作;负责全县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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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日期:2005-9-7 10:10:30 】 【阅览次数: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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