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今天是: 2008年6月16日星期一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公报>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预留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保证金标准的通知
 

城政办函〔2008〕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防止采伐迹地荒芜和林地水土流失,促进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的及时完成,保证造林质量,确保全县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自2008年7月1日开始将预留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保证金标准由80元/亩提高到400元/亩,请认真贯彻执行。

 

 

 

OO八年六月十三日

 

 
来源:】  【作者:】  【日期:2008-6-20 16:44:47 】 【阅览次数:次】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