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杨荣有,男,25岁,苗族,系儒林镇清溪村七组村民,住该村。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实:儒林镇清溪村七组村民杨荣有,2006年申请在该村小地名叫“座石底”(又名瓦瑶坪)的地方占用土地建房,2007年12月30日获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城步县[2007]占用字第34号)。批准用地面积为150平方米,因该宗土地部份属儒林镇清溪村五组,为此,儒林镇清溪村五组于2009年4月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城步县[2007]占用字第34号建设用地批准书,2009年5月,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建设用地批准书。但被处罚人杨荣有仍占用该宗土地建房。2009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杨荣有将房子建至一层(没有打板),在现场对其行为进行了制止,同时下发了(城国土资通字[2009]第120号《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被处罚人停止施工,但被处罚人不听制止,组织民工继续施工,将房子建至二层。经实地勘测丈量,杨荣有建房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133.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停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现场勘丈平面图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我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己告知被处罚人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杨荣有非法占地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