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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国土资罚字(2010)第03号

发布时间:2011-05-16 00:00   信息来源: 国土资源局 作者:系统管理员

被处罚人:张世柱,男,42岁,苗族,小学文化,系西岩镇江南村十组村民,住西岩镇江南村十组。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实:西岩镇江南村十组村民张世柱未经批准,于20091110日(农历924日)开始擅自在与江南村八组张勇军调换的责任田上(属基本农田及大田整理项目区之内)动工打房屋基础。西岩国土资源所发现后,立即到施工现场进行制止,责令停止施工。2010114日,我局对其下发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城国土资通字[2010]03号)。经实地勘测丈量,张世柱建房实际占用土地面积164平方米。张世柱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打房屋基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和现场勘丈平面图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已告知被处罚人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听证,将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张世柱非法占地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恢复原种植条件。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20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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