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蒋培仙,男,42岁,苗族,中专文化,系原县人造板厂职工,现住湘西南大市场公汽公司后面。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实:被处罚人蒋培仙于2007年3月8日与儒林镇六居委四组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转让土地面积为0.18亩,转让土地价格40000元/亩,计人民币7200元;该宗地座落在县公汽公司办公场地后面(小地名叫“七里寺”),地类为荒地。2009年6月,蒋培仙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该地构筑房屋基础,接着砌墙建房,2010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蒋培仙非法占地建房,立即责令被处罚人蒋培仙停止违法用地行为,给其下发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城国土资通字[2010]64号)。经实地勘测丈量,蒋培仙建房实际占用土地面积108.6平方米。被处罚人蒋培仙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修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和现场勘丈平面图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我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己告知被处罚人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蒋培仙非法占地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蒋培仙在非法占用的108.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按3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3258元。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201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