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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地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3-07-12 00:00   信息来源: 国土资源局 作者:系统管理员
儒林镇勤俭村、罗家村、大竹坪村:
为进一步发展县域经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壮大工业园区规模,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并已报上级国土部门批准,决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约 20 公顷。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 [2012]46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湘政函 [2010]295 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 [2013]2 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我局将拟征地情况告知如下:
一、用地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工业经济开发区
二、征地用途:工业用地
三、被征土地性质:土地属国家、集体所有。土地承包证书上的土地归承包者经营与管理使用,无所有权。
四、征地范围与面积:根据县规划局提供的拟建工业园区县城基地地形图框定范围,面积约 20 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水田为 43000 / 亩,旱土、园地、林地均为 34400 / 亩。青苗补偿费:水田 1530 / / 年、旱土 1020 / / 年。苗木补偿、迁坟补偿结合我县实际,参照湘政函 [2010]295 号和市政发 [2013]2 号文件执行。苗木补偿为:挂果期板栗、油茶、桃、李、桔等果树 150 / 株,未挂果的按 80 / 株;大株的马卦木、樟、桐、、椿、棕、杉、松柏及其他杂树为 45 / 株;楠竹 10 / 株;各种树苗按 5 / 株补偿。迁坟补偿:土筑坟为 3000 / 冢;砖坟、石坟为 4000 / 冢;凡按迁坟协议书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坟墓的,每冢坟奖励 2000 元;以上迁坟补偿由迁坟者自迁自葬,凡由指挥部提供墓地的按以上标准核减补偿 2000 / 冢。
六、安置途径:
(一)以货币安置为主。
(二)对被征地农户给予再生产帮扶。为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结合城步县实际情况,对被征地农户的再生产按被征地面积(必须是耕地)水田每亩 1.5 万元;旱土每亩 1.0 万元给予帮扶(以货币方式兑现)。
(三)设立安置新村。由规划建设部门负责规划设计,国土资源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征地,设立安置区,对符合安置条件确需安置的、被征收拆迁人的合法房屋和建(构)筑物按规定补偿后,统一安排建房用地。
告知后,被征地村、组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苗木和建筑物或构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城步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2013 6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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