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林镇勤俭村、罗家村、大竹坪村:
为进一步发展县域经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壮大工业园区规模,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并已报上级国土部门批准,决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约
20
公顷。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
[2012]46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湘政函
[2010]295
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
[2013]2
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我局将拟征地情况告知如下:
一、用地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工业经济开发区
二、征地用途:工业用地
三、被征土地性质:土地属国家、集体所有。土地承包证书上的土地归承包者经营与管理使用,无所有权。
四、征地范围与面积:根据县规划局提供的拟建工业园区县城基地地形图框定范围,面积约
20
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水田为
43000
元
/
亩,旱土、园地、林地均为
34400
元
/
亩。青苗补偿费:水田
1530
元
/
亩
/
年、旱土
1020
元
/
亩
/
年。苗木补偿、迁坟补偿结合我县实际,参照湘政函
[2010]295
号和市政发
[2013]2
号文件执行。苗木补偿为:挂果期板栗、油茶、桃、李、桔等果树
150
元
/
株,未挂果的按
80
元
/
株;大株的马卦木、樟、桐、、椿、棕、杉、松柏及其他杂树为
45
元
/
株;楠竹
10
元
/
株;各种树苗按
5
元
/
株补偿。迁坟补偿:土筑坟为
3000
元
/
冢;砖坟、石坟为
4000
元
/
冢;凡按迁坟协议书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坟墓的,每冢坟奖励
2000
元;以上迁坟补偿由迁坟者自迁自葬,凡由指挥部提供墓地的按以上标准核减补偿
2000
元
/
冢。
六、安置途径:
(一)以货币安置为主。
(二)对被征地农户给予再生产帮扶。为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结合城步县实际情况,对被征地农户的再生产按被征地面积(必须是耕地)水田每亩
1.5
万元;旱土每亩
1.0
万元给予帮扶(以货币方式兑现)。
(三)设立安置新村。由规划建设部门负责规划设计,国土资源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征地,设立安置区,对符合安置条件确需安置的、被征收拆迁人的合法房屋和建(构)筑物按规定补偿后,统一安排建房用地。
告知后,被征地村、组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苗木和建筑物或构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城步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2013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