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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3-07-12 00:00   信息来源: 国土资源局 作者:系统管理员
为进一步整合教育资源,优化教育布局结构,解决我县城乡群众子女上学难,难入学的困境,同时带动城郊新农村建设及其经济发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批复同意,决定修建城步县思源实验学校,需征收集体土地 9.2 公顷,迁坟近 300 垛,经过两个月的努力工作和广大群众理解与支持,现土地征收和迁坟工作已基本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 [2012]46 号、湘政函 [2010]295 号、市政发 [2013]2 号及 3 18 日发布的《拟征地告知书》城国土征字 [2013]01 号和 3 20 日发布的《迁坟公告》等有关规定,对至今未来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和迁坟登记及在规定期限内未将坟墓迁出征地范围的,城步县思源实验学校建设项目指挥部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将征地补偿登记及补偿费金额予以公示,公示期限 5 天。凡有疑问的,请在规定期限与村组领导一同前来指挥部征地拆迁工作组办公室协调,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属国家、集体所有,土地承包证书上的土地归承包者经营与管理使用,无所有权。实施征地,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得到各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后,即可与被征地所在村或组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对至今未来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将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三、征地范围内的坟墓尚未前来登记认领的,必须在本公告发布后 5 天内来指挥部征地拆迁工作组办公室进行登记,逾期则视为无主坟墓,由指挥部或施工单位做深埋处理,不予补偿。已登记或已签订《迁坟协议书》的,必须在 2013 5 18 日前完成迁坟工作,逾期不迁的,由指挥部或施工单位做深埋处理,不予补偿。签订协议但不需迁移或只需捡骨骸的,由坟主或坟主代表在 18 日前到指挥部征地拆迁工作组办公室进行承诺,声明由指挥部或施工单位做深埋处理均无异议后方可领取迁坟补偿费及奖励。
特此公告!
 
 
 
 
 
城步苗族自治县
思源实验学校建设项目指挥部
2013 5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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