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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3-12-28 09:11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县司法局

城步苗族自治县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种类

审核事项

主要依据

应提交的材料

审核重点

1

行政处罚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等的处罚

《律师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案件调查报告、执法案卷、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内容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3.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4.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5.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6.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行政决定是否适当;

7.程序是否合法;

8.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

9.违法行为是否需要转为刑事案件办理;

10.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2

行政处罚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处罚

《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案件调查报告、执法案卷、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内容

3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的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案件调查报告、执法案卷、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内容

4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的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案件调查报告、执法案卷、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内容

5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等的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案件调查报告、执法案卷、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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