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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3号

发布时间:2023-05-28 11:04  信息来源:城步县  作者:城步县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城复决〔20233

申请人:刘xx,男,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城步苗族自治县xx镇xxx居委会x组。

被申请人:城步苗族自治县征地拆迁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肖晖,职务: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9日作出的《县征地拆迁办关于刘xx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4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县征地拆迁办关于刘道义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予以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xx镇xxx居委会x组曾拥有合法宅基地并依法建房,因该房屋现被以“公共租赁房”建设名义征收拆迁,申请人与相关行政单位于2018年签署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宅基地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书》,但相关单位并未履行当时承诺的另批宅基地建房一事。为了核实该拆迁项目补偿实际情况,于2023年2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了信息公开材料,被申请人在次日签收后未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后于2023年3月29日现场送达给申请人《县征地拆迁办关于刘xx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该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辩称:1、答复超期属于程序瑕疵,其违法性不足以撤销该行政行为;2、关于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部分,被申请人认为该答复都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进行答复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没有错误,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2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城步县征地拆迁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为:1、组建设立“城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挥部”的文件材料以及该指挥部人员名单和组织架构;2、毛xx在该“公共租赁房”征地拆迁后获批的新的宅基地的批准文件及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和毛xx在该新宅基地上建房审批手续材料;3、“城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挥部”给被拆迁户就另行给付宅基地安置地块位置和户型等事宜开会的会议纪要和抽签序号;4、“公共租赁房”1-3期被征地拆迁户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的明细及打款、领款凭证。被申请人收到后于2023年3月9日作出了《县征地拆迁办关于刘xx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主要内容为:1、关于组建设立“城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挥部”的文件材料,不属于本机构负责公开的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请你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关于该指挥部人员名单和组织架构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予公开。2、关于毛xx在该“公共租赁房”征地拆迁后获批的新的宅基地的批准文件及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和毛xx在该新宅基地上建房审批手续材料以及“城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挥部”给被拆迁户就另行给付宅基地安置地块位置和户型等事宜开会的会议纪要和抽签序号,不属于本机构制作或保存的信息,也无法确定该信息是否存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告知你不由本机构负责公开。3、关于“公共租赁房”1-3期被征地拆迁户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的明细及打款、领款凭证,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请你向“城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挥部”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于2023年3月29日现场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于2023年4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刘xx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一一做了答复。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9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在3月9日(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了答复,但于3月29日才送达给申请人,此行为属于程序瑕疵,其违法性不足以撤销该行政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县征地拆迁办关于刘xx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城步苗族自治县征地拆迁办公室于2023年3月9日作出的《县征地拆迁办关于刘xx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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