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
研究案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证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杜绝执法过程中的不廉、不公和不当行为,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提交党组研究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情形: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对自然人拟罚没金额或没收非法财物超过2万元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罚没金额或没收非法财物超过10万元的;
(五)对食品、药品、重点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四大安全”类案件拟减轻处罚的;
(六)行政执法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集体讨论时出现重大分歧的;
(七)局领导认为应当提交法制审核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拟提交党组研究的案件,必须先经承办单位案件审核、分管局领导组织承办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并经提交法制审核。
第四条 政策法规股对提交法制审核的案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公职律师团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公职律师团法制审核意见中提出“纠正”或“补充调查”“完善”等建议的,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落实后重新提交法制审核。
第五条 承办单位对公职律师团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将不同意见及事实理由反馈政策法规股;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承办单位提请分管承办单位的局领导处理。分管承办单位的局领导支持公职律师团法制审核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按公职律师团法制审核意见落实;分管承办单位的局领导不认同公职律师团法制审核意见的,会商分管法制的局领导处理;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的,分管承办单位的局领导提请局长处理。
第六条 经公职律师团法制审核认定,案件属本机关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清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首席公职律师签具“可提交党组研究”意见后退还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应当按规范格式将提交党组研究的案件制作案件汇报材料。
第七条 承办单位将提交党组研究的案件汇报材料汇总后,及时联系局办公室,列入党组会议程。
未经首席公职律师签具“可提交党组研究”意见的,或未按照规定格式制作案件汇报材料的,不能上会研究。
第八条 党组集体研究案件,由局办公室负责通知。
案件主办人(汇报人)、承办单位负责人、案源移送股室负责人、与案件相关的监管股室负责人、政策法规股负责人等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党组研究案件时,承办单位应当准备好执法案卷供与会人员翻阅。
第九条 党组研究案件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研究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当畅所欲言、各抒已见。
第十条 党组研究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党组成员与提交研究案件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具有回避情形的党组成员,应当在说明原因后主动回避;本人不申请回避的,知道情况的其他党组成员可以向党组报告并由党组书记决定其回避。
第十一条 党组研究案件的内容:一是案件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二是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三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四是定性是否准确;五是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是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完整;七是是否给予处罚或给予何种处罚;八是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问题,研究制定处罚原则,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党组研究案件,应当逐案依次进行。研究程序为:(一)案件主办人员报告案情及处理意见;(二)承办单位负责人报告相关情况;(三)案源移送科室负责人、与案件相关的监管科室负责人发表意见;(四)政策法规股报告案件审核意见;(五)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六)党组书记在集中大家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具体决定。
法规股应当按照发言人的发言如实做好记录。各案件主办人员应当对自己负责承办的案件如实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案件主办人员制作的党组研究案件记录,应当交由法规股核对后,呈党组书记审阅签名,并在下次觉组研究案件会议上送呈其他党组成员审阅签名。
党组成员签名的党组研究案件记录应当归入案卷。
第十四条 经党组研究决定的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任何个人和部门无权更改。若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足以推翻原决定或证明原决定确属不当,必须经党组书记同意后报请党组复议。
第十五条 局党组成员应当模范遵守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不得收受涉案当事人的任何利益和好处,在党组会议上不得讲“人情话”、“关系话”。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者,一经发现,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党组研究的案件之外的非简易程序案件,由分管局领导组织承办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承办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定,制定分管局领导组织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案件制度。
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城步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