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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日期:2016-08-10 09:25  信息来源: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作者: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一)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县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酒类食品,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保健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发展建设规划;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政策和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县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直报制度,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三)负责权限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发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监测。

(四)负责权限内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药品互联网销售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

(五)负责全县有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投诉举报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査处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抽检并发布质量公告;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六)依法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査处理工作。

(八)负责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九)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有关的交流与合作,推进全县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十)组织实施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一)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协助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对辖区内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性质认定和相关责任界定。

(十二)负责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宏观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湖南省质量振兴规划,推进质量兴县战略和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县长质量奖评选,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按管理权限组织或协助产品质量事故调査,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督。

(十三)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参与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组织协调部门和行业的标准工作,监督检查标准的实施,依法管理、组织实施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推行釆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全县农业、工业、服务业及其他领域标准化工作,负责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推进工作,管理全县商品条码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负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监管,依法推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高能耗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十六)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定期检查、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制度;管理产品质量各项法定检验工作;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检验监督;组织开展生产领域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和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打击行动,依法查处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违法行为;负责管理生产领域产品质量投诉和举报;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协调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十七)承担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 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参与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相关产品召回制度。

(十八)统一管理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检测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十九)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计划,组织开展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二十)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培训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制定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十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二十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二十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照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二十六)依法监督本县市场竟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二十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二十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股权出质登记、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二十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 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中国驰名商标的申报和加强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三十一)组织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指导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和维护,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十二)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三十三)负责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准入行为、退出行为的全程监督管理。

(三十四)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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