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诉人对用人单位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监察机构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2、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未超过两年时间的。
3、投诉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投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等;
(3)、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③、投诉人的请求事项;④、如代理他人投诉,必须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4、如投诉人投诉资料不全,在被告知补正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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