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文件

法规文件

湖南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

发布时间:2023-07-17 14:28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作者:县林业局

(潇湘晨报)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建立占用补偿、损害赔偿与保护补偿协同推进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积极推动土地、矿产等资源的占用补偿,强化耕地开垦费征收及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建立占用耕地、林地、湿地、草原、河道、农用地等各类自然生态空间的占用补偿制度

加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力度

《意见》提出,完善纵向补偿制度,加大生态安全重点地区保护力度

具体包括加大省级各类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对湖南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支持,努力争取更多县市区纳入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债争取力度,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充分考虑生态脆弱脱贫地区以及原深度贫困地区实际,保持生态补偿资金支持力度不减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时,实施差异化补偿,加大对长江经济带、径流区及重点水源区域、洞庭湖等生态功能重要性突出地区的支持力度,提高所在地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等。

《意见》还提出,健全横向补偿机制,促进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利益共享

具体包括落实中央关于建立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推动既有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稳定运行和逐步完善进一步拓展长江流域跨省流域横向补偿的范围,在珠江流域探索建立跨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协同共治”原则,与周边省份共商共建,明确补偿方式及标准,落实各方权责和义务。巩固省内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成果,完善支持政策,鼓励市州、县市区依据水质、水量等要素加大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对横向补偿机制运行有效并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市州、县市区,给予资金奖补鼓励市州、县市区探索对口协作、产业转移、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横向补偿方式。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意见》提出,健全分类补偿制度,做好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

健全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启动长江流域禁捕水域渔业资源监测,加强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持续推进洞庭湖、湘江等重点水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强化日常巡护,拓宽涉渔违法线索征集渠道。支持和引导市州、县市区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

完善森林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积极探索公益林和天然林差异化补偿工作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推进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管理并轨,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落实天然林停伐补助,加快构建以天然林为主体的健康稳定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

完善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争取将湖南更多湿地纳入国家重要湿地范围并争取国家支持,逐步实现洞庭湖等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探索开展省级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加强耕地保护补偿完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统筹资金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广保护性耕作,推进轮作休耕,因地制宜开展季节性休耕,继续推动化肥减量增效工作。加快发展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积极推广有机肥,鼓励对秸秆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推进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偿开展基本草原试点,对基本草原实施更加严格的保护。推进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促进草畜平衡发展探索对禁牧休牧草原实施生态补偿。加大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力度,推进退化草原修复治理在岩溶石漠化区域探索种草、补植乔灌的治理方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