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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征城步苗族自治县乡镇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5 13:15  信息来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县发展和改革局  

城步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城步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城步分局

文件

城发改价费〔2022〕8号

关于开征城步苗族自治县乡镇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51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29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调整全省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85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县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乡镇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1、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用水0.85元/吨,非居民用水(包括特种用水)1.2元/吨。已建成(接入)污水处理设施、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乡镇应当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并按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

2、乡镇污水处理费调整机制: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建立乡镇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根据长江污水排放标准提升和污泥无害化处置要求,在国家出台新政策基础上,及时按照新政策进行调整,逐步提高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二、明确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

由乡镇供水企业供水、自备水源取水,并在建制乡镇规划区内经乡镇排水管网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   

三、确定乡镇污水处理费计征方式

乡镇污水处理费可采用按用水量或按人口定额收费计征。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其水表显示的用水量值为准计征。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以计量设备显示的用水量值为准计征;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对无自动取水设备或难以伴水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可按人均每月不超过4吨用水量计算收取污水处理费。

四、严格乡镇污水处理收费的征收管理

(一)实行集中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供水公司伴水费代征;未实行集中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建制乡镇确定归口部门征收。代征手续费不超过代征额的2%。

    (二)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每月按时足额缴入同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

   (三)加强收费管理,加大政策宣传,做好收费公开公示工作,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五、住建部门与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协商一致后,由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住建部门应当根据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情况,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对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情况,按期核定污水处理服务费

六、依规享受免费水量水费的用户可享受免费同等水量的污水处理费。

城步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6月23日

报: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邵阳市发改委

送:城步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审 谢东辉

二审 杨鹏玲

三审 段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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