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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县发改局招投标、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清单
发布时间:2022-01-28 11:34  信息来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县发展和改革局  

城步县发改局招投标、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清单

一、行政审批项目类型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二)、 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三)、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四)、企业投资备案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二、行政审批事项要求

事项名称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4、《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

5、《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2014年第271号)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5号,经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修改)

7、《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9号,经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13年23号令修改),

8、《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

经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13年第23 号令修改)

9、《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2004年第2号令,

经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13年23 号令修改)

10、《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005年第27号令,

经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改)

办理条件

11、1、县发改局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按

   国家的规定执行。

12、2、项目法人已经成立。

13、3、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对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非国有资金投资占

控股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对招标方式未作强制规定,依法可由项目单位自行选择。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实

行公开招标,其中,勘察设计邀请招标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之一:(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

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

过大。施工邀请招标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

件之一:(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

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

公开招标;(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货物邀请招

标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之一:(1)技

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

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

   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14、4、可以不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不招标的情形,其中勘察设计不招标的情形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勘

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之一:(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

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不适宜进行招标;(2)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

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4)已通过招

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5)技术复杂或专

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6)已建成

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

(7)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施工不招标的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1)涉及国

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

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2)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4)采购人依法

能够自行建设;(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

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6)国家规定

的其他情形。货物不招标的情形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

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

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

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15、5、招标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申请实行自行招标的,应当具备

《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七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第四条规定的条件:(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

第五条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第六条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

第七条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

第八条关法规规章。

16、6、招标范围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其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申报资料

1、项目单位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请示文件;      

2、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限单独核准招标内容项目);

3、资金资金到位证明文件;

4、招标基本情况表;

5、申请自行招标的,报送的书面材料应当包括:

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资料;

(2)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表、技术职称复印件;

(3)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招标业务人员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培训的合格证书复印件;

(4)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5)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6、申请邀请招标的,应报送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之一的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不招标的,应报送符合不招标的条件之一的相关证明材料。

8、以上申报材料一式3份。

办事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一式3份),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窗口提出申请,

填写《申请登记表》。

2、受理:发改局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

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

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填写受理通知书。

时限:即时。

3、审查:

1)初审:承办人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

初审意见,交法规股负责人复审。

时限:3个工作日

(2)复审:法规股负责人按照行政许可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查验承办人员的

初审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

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还承办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4、决定:局分管领导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

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告知: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对准予行政许可的,

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件通知申报单位,并在政务网站上公开;对不予行政许可的,承办人制作

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经办人姓名

杨守印

联系电话

15073987887

投诉电话

123450739-7360231

事项名称

二、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4、《邵阳市政府核准项目目录(2017年本)》

5、国家发改委《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1号令)

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

许可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节能、环保、降耗等方面的要求;

3、项目方案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4、项目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和公众利益,不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主要产品不能在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5、项目单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

申报资料

1、企业申请项目核准的请示文件;

2、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报告的格式、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用地范围内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6、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备案表)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7、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需提供招标核准申请文件;

8、棚房区改造项目需另提交项目资金落实文件、项目单位对所报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9、工业项目需提交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出具的职业病防治方案审核或备案意见;

10、外商投资项目需另提交;(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2)投资意向书;(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4)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11、交通项目需另提交(1)行业审查意见;(2)资金构成报告(资金承诺文件);(3)法人委托书(法人组建方案);(4)咨询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责任承诺;(5)涉水项目需提交防洪影响评价意见,涉航项目需提交通航论证意见。

12、风电项目需另提交(1)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预评价意见;(2)水利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批意见;(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初审意见;(5)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6)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审查意见;(8)穿越江河、湖泊、河床的由水利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电力部门出具的同意机组接入电网的意见。

13、水电站项目需另提交:(1)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防洪评价;(2)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预评价意见;(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批意见;(4)电力部门出具同意接入电网的意见。

14、城市道路、桥梁、遂道、垃圾处理、污水处理项目需另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

15、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16、以上材料均一式2份。

许可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一式2份),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县发改局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许可的条件及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当场开具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受理登记,发给受理回执,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三)时限:即时。

(三)审查:

1、初审

1)承办人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若需要现场核查的,指派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审查该申请事项是否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对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要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意见或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审查该事项是否需要评估,若需要评估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审查是否需要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若需要的,即时出具征求意见函,明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内容、形式和回复期限。在完成上述前期工作的前提下,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拟写许可批复文件初稿,送股室负责人复核。

3)时限:4个工作日。

2、复审

(1)行政审批股负责人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承办人员。

3)时限:4个工作日。

(四)决定:

1、分管副局长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项目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签署同意许可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4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告知:

1、承办人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批复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并在政务网站上公示;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3个工作日

经办人姓名

王明韬、舒旭平、李兴文、杨鹏玲、王朝民、严晶

联系电话

13378990577

投诉电话

123450739-7360231

事项名称

三、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5、《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发改政研【2004】3008号)

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60号)

6、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合理开发并利用资源;

6、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7、末对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申报资料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外,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达到规定的要求,并附送以下文件资料:

1、资金筹措初步方案,使用财政资金的需出具财政部门资金审核意见;

2、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和政法基础设施项目需出具同级编制部门对人员编制的确认证明。

3、办公楼项目需提供现有办公楼状况及人均使用面积,是危房的要附送危房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4、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5、实行法人负责制的项目应出具项目业主营业执照及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6、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须报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编制),编制的格式、内容和深度应达到规定的要求,并附送以下文件资料 ;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审查意见或其他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或其他用地审批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4、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应出具省发改委核准建设规模的批复;

5、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资金审核意见及其他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6、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备案表)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7、招标基本情况核准表

8、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和

时限

(一)、申请。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安排工作人员,携带项目申报材料(一式2份),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发改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确认申报材料齐全后签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时或者在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进行补正,对于项目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三)审查和决定。

1、承办人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需要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明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内容、形式和期限;

2、除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可不予评估的项目外,对影响深、牵涉面广、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4个工作日之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项目单位应配合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调查、材料收集和召开会议等工作。

3、对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意见。

4、按照审批权限,属于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在收到项目申请15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5、项目申请单位根据评估意见和公众意见对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交发改局窗口7个工作日内,由行政审批股承办人草拟批复文件初稿。

6、行政审批股负责人对申报材料及批复文件初稿进行复核,签署审核意见后,转送相关业务股室会签,报送分管副局长审签,重大项目经副局长审签后报局长签发。

(四)送达和告知。经办人员在项目审批文件经局领导签发后,制作项目审批文件,通知项目申请单位领取,同时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不予审批的,应向项目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情况

办结时限

项目建议书10个工作日办结,可行性研究报告15个工作日办结(均不含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延期理由告知项目申请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经办人姓名

王明韬、舒旭平、李兴文、杨鹏玲、王朝民、严晶

联系电话

13378990577

投诉电话

12345或0739-7360231

事项名称

四、企业投资备案

办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令2011年3月27日第9号)

4、《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

5、《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5】36号)

6、《邵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市政办发【2006】8号)

7、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8、《行政许可法》、

9、《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10、《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11、《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12、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邵阳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邵市政发[2018]12号

办理条件

申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3、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4、属于县发改局备案管理的项目范围

申报材料

1、申请我局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我局直接申报,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直接登录“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事大厅”(www.hntzxm.gov.cn)进行申请,填写相关内容。国家对项目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申请单位提交“项目申请备案材料”一份。

办事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直接登录“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事大厅”(www.hntzxm.gov.cn)进行申请,填写相关内容。国家对项目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收到项目信息后,在政务中心“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审核,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填报资料不齐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重新填写的、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退回重新填写或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填报资料齐全合格、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备案申请。

(二)审查和决定

1、经办人员对受理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行业准入标准进行初审。

2、审查是否需要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按照规定需要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征求意见函,明确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的内容、形式和回复期限,同时告知申请人。

3、经办人员草拟备案批复文件,交行政审批股股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审定。

4、分管副局长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不同意备案的,应写明不同意备的理由。

(三)送达和公告

1、对同意备案的,行政审批股制作备案文件,加盖“城步苗族自治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专用章”后予以登记,送达申请人或者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备案文件报送局长和其他分管副局长,同时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在政务网站上予以发布(涉密项目除外)。

2、对不同意备案的,行政审批股制作不予备案通知书(含不同意备案的理由),加盖“城步苗族自治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专用章”后予以登记,并报送局长和分管副局长,同时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知备案申请人领取。

收费情况

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不含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内办结,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经办人姓名

王明韬、舒旭平、李兴文、杨鹏玲、王朝民、严晶

联系电话

13378990577

投诉电话

12345或0739-7360231

事项名称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

办理条件

1、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2、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3、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4、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可行。

申报资料

1、项目单位申请节能审查请示文件(1份);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有节能章节)(纸质和电子文档1 份);

3、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纸质和电子文档1份)。

办事流程

(一)申请。项目单位携带申请材料,直接向县发改局窗口申请。

(二)受理。承办人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是否符合法定标准进行审核,在确认申报文件和材料齐全后,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是否受理的建议,并通知申请单位。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进行补正;

(三)评审。承办人按程序委托有关节能评估机构对节能评估报告书(表)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四)审查。承办人根报节能评审意见和经修改后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表),提出初审意见,报行政审批股负责人复核后,报分管副局长审定;

(五)批复。节能审查意见经分管副局长审定后,由行政审批股制作批复文件,送达或通知项目单位领取,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性条件。

收费情况

                               无收费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节能评估报告书核准15个工作日(不含委托评审的时间);

节能评估报告表核准时间10个工作日(不含委托评审的时间))

经办人姓名

  王朝民

联系电话

15973998548

投诉电话

                       12345或0739-736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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