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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1-05-06 14:03  信息来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县发展和改革局  

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类型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县级

乡级

1

项目申请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决定

县发展和改革局

申请项目核准的企业

其他行政权力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 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 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 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 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 2 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 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行政法规

县发展和改革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

其他行政权力

3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

县发展和改革局

政府投资的项目单位

其他行政权力

4

企业备案项目申请材料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四十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制定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国务院决定

县发展和改革局

申请备案项目的企业

其他行政权力

5

招投标代理公司资质、招投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证明

招投标方式的批复

关于印发《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发改法规规〔2020〕682号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从事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管理制度,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七条  招标代理活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并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从业人员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由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行政法规

县公管理委办公室

项目代理的招投标代理公司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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