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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1-05-06 14:04  信息来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县发展和改革局  

不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城步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填表时间:2021425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情况说明

事项类型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1

对价格监测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依据

《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级价格监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行政法规

价格监测主管部门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我县目前没有开设其他价格监测点。

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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