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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格监测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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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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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级价格监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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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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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测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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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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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目前没有开设其他价格监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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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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