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上报项目建设进度的须知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4号令),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我局对所有在我县的企业投资的核准、备案项目项目进行监管,同时投资核准、备案项目的企业必须每月在“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事大厅”(http://www.hntzxm.gov.cn/portal/)进行项目建设进度报告,操作程序如下:
一、登录“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事大厅”,选择点击“我的项目”进入,然后输入项目代码和密码登录进入。
二、点击“进度报告”。有“完善信息”、“完善开工信息”、“完善竣工信息”三项,请按照需要和要求如实填写好相关信息。
三.每月的5日前上报上个月的项目建设情况。如5月5日前上报4月份的项目建设情况。
四、监督方式:对核准、备案项目采取网上在线监管和现场检查2种监管方式。
五、监管内容:
(一)对于核准项目的监管: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二)对于备案项目的监管: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六、违法违规项目的处理
(一)对核准项目的处理
1、已开工核准或备案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核准、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2、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3、项目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4、项目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二)对备案项目的处理
1、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前款项目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对其中属于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备案机关可以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2、企业投资备案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3、已开工备案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4、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备案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城步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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