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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上报项目建设进度的须知
发布时间:2019-09-20 16:35  信息来源: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  

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上报项目建设进度的须知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4号令),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我局对所有在我县的企业投资的核准、备案项目项目进行监管,同时投资核准、备案项目的企业必须每月在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事大厅”(http://www.hntzxm.gov.cn/portal/)进行项目建设进度报告,操作程序如下:

一、登录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事大厅”,选择点击“我的项目进入,然后输入项目代码和密码登录进入。

二、点击“进度报告”。有“完善信息”、“完善开工信息”、“完善竣工信息”三项,请按照需要和要求如实填写好相关信息。

三.每月的5日前上报上个月的项目建设情况。如5月5日前上报4月份的项目建设情况。

四、监督方式:对核准、备案项目采取网上在线监管和现场检查2种监管方式

五、监管内容:

(一)对于核准项目的监管: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二)对于备案项目的监管: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六、违法违规项目的处理

(一)对核准项目的处理

1、已开工核准或备案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核准、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2、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3、项目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4、项目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二)对备案项目的处理

1、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前款项目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对其中属于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备案机关可以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2、企业投资备案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3、已开工备案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4、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备案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城步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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