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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完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保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0 11:36  信息来源:县财政局  作者:县财政局

HNPR-2022-10027

湘财社〔202232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完善困难

群众救助资金保障机制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025号)相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全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保障机制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困难群众精准救助

全面推进救助对象精准认定,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4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湖南省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9号)、《湖南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928号)、《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2112号)、《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28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精准核算社会救助家庭收入,不断完善省、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一步提高数据归集和实时核对能力。全面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和信息比对,做到新进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凡进必核,在保对象经济状况每年必核,实现困难群众精准认定,救助金额精准发放,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

二、科学制定省级救助指导标准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困难群众救助事项分类制定省级指导标准,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根据物价、财力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进行调整。省级指导标准是省财政测算对下补助依据的基础保障标准,具体各类救助事项基础保障标准如下: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基础标准按照每年公布的城乡低保省级指导标准确定;城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基础标准分别按照当年城乡低保省级指导标准的1.3倍确定,特困人员护理费用保障基础标准根据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的状况分别按照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1/10确定;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基础标准分别按照公布的省级指导标准确定;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障基础标准按照前三年度全省次均救助水平确定。

市州及县市区要确保省级指导标准落实到位,合理确定本地救助标准,超出省级提标幅度提高标准的,需充分进行论证,并开展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报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市州所辖县市区中有财政运行红色风险等级的,该市州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均不得超出省级提标幅度提高标准。各地区超出省定标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省级不予补助。

三、合理划分救助资金省与市县分担比例

为更好落实困难群众救助共同财政事权省与市县各自支出责任,自202311日起,将省与市县支出分担方式从目前的上级补助、市县兜底调整为除中央补助资金外,省定标准内所需其他资金由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省与市县分担比例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6号)规定的省与市县统一分类分档分担办法执行。上述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省与市县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财政非省直管县省级负担之外的部分,由市州本级和财政非省直管县共同承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州按本地区财政管理体制确定。

市州提高本地区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应统筹考虑所辖县市区财政承受能力,提标幅度高于省级提标幅度的,对所辖县市区超出部分增支实行统一的补助政策,补助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

四、严格落实困难群众救助事权省与市县支出责任

市州、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其中,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测算,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困难群众救助项目预算,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加大预算公开力度,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民政部门要完善相关制度,核实把关基础数据,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要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加强对困难群众救助事项基础标准落实情况、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规范、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困难群众救助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2022128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212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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