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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12-25 09:49  信息来源:财政局  作者: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办发〔2017〕29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县发展产业和扩大就业工作,现就财税支持、降低企业费用、加强金融扶持等方面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等相关文件精神,以财政资金为引导、以企业自立经营、金融市场化运作为基础,积极支持企业主体参与精准扶贫为着力点,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题,促进企业经营发展,扩大就业规模,帮助我县实现脱贫致富。

二、实施原则

(一)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企业贷款,参保按照政府引导创造良好的环境,市场化规则推进。

(二)产业带动,精准扶贫。企业在市场化运作的前提之下,必须积极参与我县的精准扶贫工作,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三、贴息贴保费的对象和条件

在我县工商注册,合法经营,正常开展企业经营生产,照章纳税的各类企业经营主体。并且当年吸纳稳定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占企业当年总劳动力15%以上,而且劳动力当年稳定工作收入不少于2万元。

四、补贴利息和保费的额度

对符合补贴条件对象当年的贷款利息和保险费用最高给予80%的补贴。每家企业获得支持的贷款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贴息,保险费用是指企业补贴当年用工的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

五、业务流程

1、申请资格和补贴额度确认,由符合条件的企业主体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补贴申请,县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商务、扶贫、劳动等相关部门针对补贴应具备的条件现场确认,每年的元月份对申请企业上年度的情况进行确认。

2、申请提供的资料

(1)要求补贴申请书

(2)贷款利息和保险费用清单位复印件

(3)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用工人员名单

(4)工资发放依据(工资表、工资账户银行卡)

(5)填写好补贴申请表

3、补贴的审批与发放

经联合调查组现场确认之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直接补贴到企业。

六、降低企业费用细则

对企业标准厂房新入驻企业登记并投产之日起,在按省里规定的年租金15%的标准的基础上,县财政再予以10%的标准补贴,补贴期为三年。凡租赁园区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每年所创造的税收达到每平方米200元及以上的,当年租金全免。

七、财政支持政策

具体来说,负责落实《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59号》对我县2017年11月1日以来的新办企业执行“三免二减半”政策,即企业自取得营业收入起,其企业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三年全免,后三年减半征收,每年年终由县财政局根据税务部门征收情况,对新办企业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进行复查复核后,将应返还部分报县政府进行返还。对稳定吸纳当地劳动力且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占比达15%以上的企业,县财政局会根据相关文件对此进行相应扶持奖补。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县成立领导小组,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财政、劳动、扶贫、商务、工业园区等单位主要负责任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商务局,由马立海任办公室主任。

(二)加大宣传引导,确保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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