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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和《城步苗族自治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5 13:56  信息来源:县财政局  作者:县财政局

城政办发〔202118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和《城步苗族自治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土桥农场管理区,县直各项目主管单位:

《城步苗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和《城步苗族自治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15

城步苗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省财政厅等13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湘财农〔202118号)和《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110号)等文件要求,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的主导作用和聚集效应,加强和规范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212023年,我县延续统筹整合政策,2024年起不再实施。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涉农整合资金”),是指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16项中央层面和14项省级层面财政涉农资金,以及市县财政统筹整合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的涉农资金。

第三条编制年度涉农整合资金方案和拟定涉农整合资金项目计划,必须符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的要求,涉农整合资金方案中的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内确定,根据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做到“按需而整、应整尽整”,涉农整合资金按规定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发展改革、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涉农整合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包括: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包括: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专项建设基金和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包括:从中央涉农整合资金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从省级涉农整合资金对省内跨县就业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对带动脱贫人口就业的乡村生产加工车间、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和发展产业的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等给予一定生产奖补或就业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包括: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农产品精加工、农产品保鲜冷藏;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支持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五条涉农整合资金安排要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农户;优先保障农业产业发展的需要,调整完善资金支持方式,由支持到人到户过渡到主要支持村集体、产业链、产业片。教育、卫生健康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从原资金渠道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第六条统筹涉农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注资企业、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

(六)设立基金;

(七)购买各类保险;

(八)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

(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十)其他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结合工作实际,按规定从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中提取不超过1%比例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根据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实际,每年11月由各项目主管单位根据乡镇(场)、村项目申报情况,结合本行业发展任务情况,拟定下一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资金计划,报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核入库,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流程如下:

(一)由行政村根据实际需求,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报乡镇(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报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由乡镇(场)作为主管责任单位的项目)。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总乡镇(场)上报的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对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目标和行业规划制定相关项目规划,报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建立项目库。到村到户项目坚持“村申报、乡镇(场)审核、县审定(分批次立项)”的程序,跨区域、规模化的项目,也可由乡镇(场)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在充分征求相关乡村意见的基础上,履行“县审定(分批次立项)”程序后入库。

(三)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根据年度涉农整合资金规模和已入库的项目情况,制定全县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报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县财政局根据审定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四)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各乡镇(场)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对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合格后按要求申报支付项目资金。

(五)县财政局根据审定后的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实施进度调度支付资金。

第九条涉农整合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的项目名称、建设任务、资金来源、投资规模、实施地点、补助标准、绩效目标、实施期限和项目责任单位等内容,并作为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根据省委、省政府“三农”工作总要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编制年度涉农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在整合政策延续期间于每年331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乡村振兴局备案,831日前可根据资金到位和项目实施情况对实施方案进行一次调整,并报省财政厅和省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十一条 涉农整合方案经审定(分批次立项)批复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各乡镇(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确因特殊情况超出预算资金计划,需变更调整的,须经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批、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项目资金的管理与拨付

第十二条涉农整合资金由县财政局归集管理,并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县财政局根据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方案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和常务副县长审批。特殊情况下,对可以进入涉农整合资金方案的项目资金,在年初方案或调整方案未出台前,需要预拨涉农整合资金的,须由项目主管责任单位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和常务副县长审批,由县财政局预拨涉农整合资金。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将批准后的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到项目主管责任单位或乡镇(场)。由责任单位和乡镇(场)按资金额度、项目规划落实到具体项目。县财政局按实际用途列支相应科目,在预算指标账中记录有关资金用途调整情况,并做好预决算说明和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涉农整合资金支付管理,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补助到户的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严格按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规定发放。

第十五条各乡镇(场)(项目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认真履行职责。

(一)30万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可由各乡镇(场)(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预(结)算书和审核(或由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定额、政策及市场询价把关)。

(二)30万元(含)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需进行财政投资评审。严格实施“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决算”的工作程序。

(三)各乡镇(场)(项目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年度项目计划分批次或分标段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同乡镇(场)同期实施的多个未达30万的项目,也可联合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要强化项目资金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建设验收、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制度。根据项目的性质、大小可采取招标、政府采购、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赈、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鼓励采用有脱贫户参与的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村级微小型项目(指预算金额10万元(含10万)及以下的且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工程主体在行政村域范围内实施的工程类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预算金额不满30万元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不满6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采购,业主单位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

(二)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60万元(含)以上不满40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采购,业主单位按政府采购相关程序执行。

(三)预算金额4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由业主单位按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四)属于村级微小型项目,可采取 “四议两公开”模式,组织当地村民投工投劳建设,采取供料法管理,材料、用工采购由项目业主组织实施,确定一民村干部统筹负责,组成3人(含)以上的采购组实施采购,成立村务监督小组进行监督。

(五)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规定额度如有调整,以新出台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建立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台账。项目主管责任单位和乡镇(场)要及时登记“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台账(进度表)”,推进项目实施进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定期报送县财政局汇总。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自验合格后,向业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乡镇(场)负责实施的项目以及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项目的验收,由各乡镇(场)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驻村干部、驻村工作队长、村支两委代表等参加项目验收并签字认可。相关部门负责实施的项目,依据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规程,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各乡镇、村各派一名代表参加,并出具验收结论。财政、审计、乡村振兴部门可以不定期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要做到五看:一看项目实施内容与项目计划是否一致;二看项目是否按照合同实施;三看项目工程质量是否达标;四看项目工程量是否削减;五看是否进行公告公示(看影像资料)。

第二十条项目完工验收后,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由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性质、大小提供相关报账凭据。

(一)采取村民民主议事方式实施的项目,原则上报账资料包括:村会议记录(四议两公开资料)、项目施工合同书、项目村申请项目的报告、验收单、项目预算表、项目结算表、完税票据、项目实施前后对比照片、项目公示照片、施工负责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施工负责人粮食直补存折或银行卡。

(二)采取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式实施的项目,工程进度款拨付资料包括:工程进度款拨付申请、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立项批复文件、预算评审报告、中标通知书、项目承包合同;项目结算资金拨付资料包括:项目承包合同、结算评审报告、完税票据、立项批复文件、施工图、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竣工图、签证资料、项目实施前后对比照片、项目公示照片、竣工验收报告(质量检测资料)、竣工结算书。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县主管责任单位和乡镇(场)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对涉农整合资金实行报账制,专账核算,专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盘活存量资金,避免财政资金闲置、浪费或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每年定期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场)对涉农整合资金结转结余情况进行清查。对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结余资金、次年6月份之前仍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结余结转资金一律上缴县财政,并统筹整合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和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应上缴财政结转结余资金不按规定上缴的,县财政局相应调减相关单位以后年度年初预算。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绩效联合审核制度。各单位应及时向县乡村振兴局和县财政局报送绩效目标申报表、审核表、绩效目标运行监控表、绩效目标自评表、绩效自评报告,县乡村振兴局和县财政局对绩效资料逐笔联合审核。

第二十四条 实行绩效公开公示。乡镇(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绩效目标批复后20日内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分别在政府公开公示栏和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强化绩效运行监控。在绩效运行监控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每年定期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工作,每隔半年报送一次绩效目标运行监控表,并确保项目名称、金额、总体目标等指标完整无误。

第二十六条开展绩效自评。衔接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应完成对本年度所有实施的项目绩效自评(对跨年度的重大扶贫项目,要开展阶段性评价,实现全周期跟踪绩效评价),填写绩效目标自评表,编写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七条严格绩效评价监管。在各单位全面绩效自评基础上,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乡村振兴局和县审计局,对各单位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抽查项目数量覆盖面不低于10%。做好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由县财政局牵头,可采取委托第三方形式,每年选择重点乡村振兴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工作绩效考核。

第六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十八条明确各部门的责任。

(一)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对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负总责,审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和调整方案。

(二)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审批和整合方案的实施,并解决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汇总经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论证、县财政部门审核的项目及资金计划,报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形成县级乡村振兴项目库,编制年初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和年中调整方案,指导各单位建立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乡村振兴规划编制指导、汇总。

(五)县财政局负责涉农整合资金的筹集、明晰资金流向、指标下达、预算科目调整。根据涉农整合资金到位情况,审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年初方案和调整方案,组织实施乡村振兴项目财政绩效复评价工作。

(六)项目主管责任单位参与涉农整合资金项目计划的编制,负责项目申报、业务指导、项目实施监管、验收和绩效评价,对资金安全承担主体责任。项目乡镇(场)、村负责辖区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对资金使用安全承担责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部门不得干扰本县按规定使用涉农整合资金。

第三十条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相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  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财政评审、政府采购、招投标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三十二条坚持和完善项目公开公示制度,提高涉农整合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公开公示制度,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长期公示。县财政局负责将涉农整合资金分配计划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项目主管责任单位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在政府或部门网站进行公开,并督促项目实施乡镇(场)、村组在乡镇(场)、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各乡镇(场)、村组要将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及时在乡镇(场)、村的政务公示栏或者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实施单位(个人)、补助标准、审批程序、政府采购、招投标、实施期限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并由公示主体留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第三十三条  加强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及项目主管责任单位要将涉农整合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要全程深度参与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项目验收要经村第一书记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加强纪律约束,严格责任追究。涉农整合资金主管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全县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制度与本通知不符的应同时废止,按本通知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县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资金及乡村振兴对口帮扶资金,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支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包括: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县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包括:实施带动搬迁户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专项建设基金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贴息。

3.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包括:从中央衔接资金中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从省级衔接资金中对省内跨县就业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对带动脱贫人口就业的乡村生产加工车间、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和发展产业的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等给予一定生产奖补或就业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包括: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农产品精加工,农产品保鲜冷藏;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农田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 施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支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三条 衔接资金安排用于农业产业发展的占比要逐年提高,鼓励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安排用于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的比例,不得超过其资金总规模的30%

第四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垫资、偿还债务等。偿还“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内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的审核和资金下达,指导县乡村振兴局、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县住建局、县农水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林业局、县民宗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革命老区发展等任务因素,结合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少数民族人口、易地扶贫搬迁人口的规模和资金绩效评价等情况,提出衔接资金分配方案。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衔接资金,按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衔接资金应对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和示范创建村予以倾斜支持。

第七条 按湘财农202110号文件规定,可分别从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中按不超1%的比例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八条 要加强与相关行业规划的衔接,要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县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根据省下达到县市区的衔接资金规模,原则上从项目库选择符合本办法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制定资金项目安排计划。

第九条 要强化项目资金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建设验收、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制度。属于需要招投标的项目,遵照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遵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要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实行行政村公示制度。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衔接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补助标准、受益对象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并由公示主体留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衔接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奖补产业发展等到户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发放。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按照工作职责和相关要求,对街接资金使用管理及绩效情况开展监管和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 检察机关等部门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依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全县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制度与本通知不符的应同时废止,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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